《焦作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焦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7月30日批準,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宣傳表彰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做好具體工作落實。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推動文明行為基本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共同推進文明焦作建設。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模范、社會公眾人物以及窗口行業工作人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安全,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不得在建筑物的頂部、窗外、樓道、消防通道堆放、吊掛雜物;
(二)不得違規私拉電線,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三)操控無人機等智能設備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主動禮讓行人,通過積水、積雪、揚塵路段減速慢行,不違規變道、加塞;
(二)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不長時間并道行駛和追逐嬉戲,不瀏覽、操作手持電子設備,不牽引動物;
(三)行人不得翻越欄桿,在通過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安全快速通過,不瀏覽、操作手持電子設備;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得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不大聲喧嘩,不外放電子設備聲音;
(五)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不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車輛未充電時不得停放在充電專用停車位;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主動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二)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三)疫情防控期間科學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風、保持社交距離,配合做好檢驗、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不違規進行聚會、聚餐等聚集性活動;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寵物日常管理、安全防護以及防噪措施,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其他具有危險性的寵物,并按照規定為寵物進行免疫、檢疫;
(三)攜犬出戶束繩牽引,即時清除犬只糞便,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懷抱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四)不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之外的犬只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的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學校、醫院、公園等公共場所;
(五)不虐待、遺棄寵物;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恪守網絡道德,理性表達,有序參與;
(二)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不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三)防止網絡沉迷和網絡成癮,抵制和防范網絡賭博、詐騙等行為;
(四)網絡直播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網絡群組、平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范信息發布等行為。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
(一)誠信經營,不得欺詐、誘導或者強制消費;
(二)不得違規占用城市公共場所擺攤經營、兜售物品;
(三)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四)營運車輛、賓館、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火車站、汽車站出站口或者景區招攬客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醫患雙方應當共同維護良好醫療環境,共建和諧醫患關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二)醫務人員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文明就醫,遵守醫療秩序;
(四)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聚眾鬧事;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堅持立德樹人,加強思想道德教育,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二)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培養學生勤儉節約、珍惜糧食的習慣;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育教學行為,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參與文明鄉村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
(二)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幫助,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留守兒童等群體;
(三)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環境整潔美觀,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
(四)保護鄉土文化、傳統民居、古樹名木、自然風貌等人文和自然資源;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重視文明家庭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孝敬、贍養父母,常回家看望、關心、照顧老人;
(二)夫妻和睦,勤儉節約,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四)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不聚集、不圍觀;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鼓勵單位、個人開展應急救護、逃生避險知識和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個人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擁軍優屬等活動,營造愛護紅色文化遺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傳承紅色基因的社會氛圍,弘揚“特別能戰斗”精神。
挖掘和利用農業農耕文化、治黃興水文化、歷史名人文化、太極功夫文化等特色資源,依托焦作山水,打造高能級文旅。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完善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文體活動、環境保護等設施建設,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政務大廳、醫療機構、車站、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配備無障礙廁位、第三衛生間、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器等便民設施、急救設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社區(村)圖書室、城市書房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書香焦作”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崗位培訓和考核內容。
窗口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規范服務,樹立文明形象。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刊播公益廣告,報道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的氛圍。
公交站亭、公共汽車和建設工地圍擋等載體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宣傳促進文明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傳播有益于文明行為促進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作品,普及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焦作楷模、身邊的榜樣等文明行為典型人物選樹宣傳活動,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典型選樹宣傳和幫扶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文明行為典型人物。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發展,適時調整文明行為規范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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